为走医保隐瞒醉驾事故,岳婿共谋均获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3 13:50) 点击:114 |
毕节律师分析案情启东有这样一对岳婿,分明是岳父醉驾受伤,女婿却出主意帮其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启东法院对陈某和杨某犯诈骗罪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4月4日在启东市汇龙镇醉酒驾驶电瓶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为走医保,陈某与其女婿杨某共谋虚构受伤事实,共骗取了医保基金三万余元。 2021年4月4日,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行人碰撞发生事故,陈某跌地受伤。交警至现场处理后,对其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后陈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前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过程中,与女婿杨某共同商议虚构陈某受伤原因以便骗领医保费用。后陈某向医生虚假陈述受伤原因,称自己是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并通过向所在社区虚假陈述受伤原因骗得该社区的虚假证明材料。而杨某也在医保外伤审批材料中作虚假承诺并提供陈某的虚假受伤经过。2021年4月14日,陈某、杨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启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费人民币37976.2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商、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提醒 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由国家统筹和管理,属于国有财产,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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